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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交付给学校之后,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

2022-02-2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义务范围内的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交付给学校之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就由监护人身上转移到学校身上。未成年人特别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毫无认知能力与躲避能力,在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发生的未成年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都是由未尽到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保护义务的学校承担的!其次,对方的6万赔偿主张也未必合理最后我的观点你可以不需要事发的监控录像,只要能证明对方孩子是在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受伤的,即便是你家孩子导致的你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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