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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有追诉期的。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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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是的。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规定,中止犯罪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准备阶段或者在行为结束前自动放弃犯罪;另一种是在行为结束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罪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式,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并暂停犯罪的形式。中止犯罪与中止犯罪本身密切相关:没有中止就不可能有中止犯罪的形式,中止是中止犯罪的决定性原因。中止犯罪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鼓励的行为;中止犯罪是犯罪的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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