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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
对于威胁、敲诈行为,受害人应当报警求助,不要妥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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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的威胁恐吓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官方微博天风海涛鼓浪屿25日发布关于“某导游在鼓浪屿威胁游客”的查处情况通报称,经厦门市鼓浪屿管委会组织旅游、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现基本事实已查清:11月21日上午,导游方某、徐某受厦门集游美旅行社委派,带领散拼团的游客前往厦门市部分景点游览。双方因在厦门某商店购物时引发纠纷,在鼓浪屿游览时再次发生争执,其中一名导游用言语威胁游客。 通报称,相关责任部门已对涉事导游调查取证,涉事导游承认其违法行为。 涉事两名导游及相关旅行社违反《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被列入“鼓浪屿综合惩戒主体名单”,取消其带团上岛资格。对于涉事导游和旅行社涉嫌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相关主管部门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从严查处,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公布。
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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