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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编写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主编单位1.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咨询、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2.具有丰富的粮食工程建设经验,在该领域能代表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3.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资质要求的编写人员;4.具有承担部分编制费用的能力。(二)编写人员第一起草人一般应为主编单位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实际经验以及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他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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