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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送审稿草案及其说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草案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委内有关单位、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协会、部门、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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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委主任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委内各厅、局、室、中心(以下简称委内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提出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委内各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前,应当对所规定事项的可规范性、立法权限和立法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对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送国资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委内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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