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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可生育二胎的几种情形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知识延伸:再婚生育政策最新规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目前国家已经在2020年全面放开二胎,鼓励符合政策的家庭生育二胎,取消证以及晚育的鼓励。坚持计划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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