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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车。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车。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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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2.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3.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4.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6.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法院执行车辆的过户办法: 带法院解封委托书,车务手续,买卖双方有效证件到所属车管所办理过户。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车管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车管所发协助执行函,将车辆过户到您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法院查封车辆的,可以只查封车辆登记,查封后,车辆不得再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等手续,不影响车辆使用。如果查封时限制车辆使用,可以在查封的同时,将车辆扣押。如果法院扣押车辆的,车辆将不能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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