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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人民法院本身。如果被告人的判决没有发现实质性错误,就不能随意改判。罚款刑是一种财...
罚金与缓刑无关。 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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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被告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 拒不缴纳罚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缓刑期间如果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如下: 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二)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起算: (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 (2)不存在折抵的问题。(理由:先行羁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判决确定后应当重新计算考验期进行考查,如果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对行为人的考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尤其是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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