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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敌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坦克、飞机、...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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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2、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3、主观上是故意; 4、客观上是违反法律规定,将武器装备非法转让的行为。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武器装备是必须要获得国家的批准才能进行出售或者是转让,如果实施此行为是属于非法的,那么这种行为是会给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失,而且自己也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此罪的处罚一般轻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者可以高达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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