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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3、被拆...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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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及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等证明材料,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材料。4、安置书面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投资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5、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6、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本规定具体处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听证机构,但实施需要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营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谓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制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组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制定或修改地区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和配置方案、制定非农业建设占有基本农田方案等。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的原则,充分听取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量证明和申辩权利。根据职权组织的听证,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还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举行,根据受到社会监督的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隐私外,还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或因情况应急及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凡是能够证明房屋开裂与施工有关的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房屋鉴定,如房屋鉴定结论能够表明与施工有必然关系,即是最有力的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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