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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利息的会计分录: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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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要具体情况。 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如果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例如有的明确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约定利息,有的仅仅口头约定了利息,还有的约定不明确等情况经常出现,也有人把利率约定不明作为利息约定不明来处理。事实上,“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权利。“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我国法律对利息的计算有如下规定: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个人借款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四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息。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五)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外,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该在约定偿还借款时将利息与本金一并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预提银行借款利息如下: 1、预提银行借款利息是指应由本期负担,但由后期支付的费用. 2、银行借款的利息一般采用按季结算的办法。为了正确核算费用支出和财务成果,企业或个人应于每个季度的前2个月预提应付利息,分别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账户,季末再根据银行转来的“借款利息通知单”作出调整。这是季度结算的一个完整流程。分录就是根据这个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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