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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性保健用品等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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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民法典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三)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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