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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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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代收,是指通过中介结构代为收缴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综上所述,车船税有两种缴纳方式: 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
关于代收车船税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具体保险公司应该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车船使用税金额多少,到时你们公司就按发票金额加上这个车船税金额入账,关于在备注栏注明车船税金额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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