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股权转让协议撤销: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
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协议; 4.因胁迫而订立的协议;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情况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协议; 4.因胁迫而订立的协议;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欺诈或者被胁迫订立等可撤销的情形的,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正常情况下是不能撤销或解除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并且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单位方面撤销。但出现约定撤销的情形,或出现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