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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1、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进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并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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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目的角度入手 直接看专利转让的目的,如果只是企业用于报一些普通的科技项目用来凑数,或者类似的一些在专利实施运用层面相关度不高的,那就找专利价值度不高的用(专利价值评判下面会提及),这种类型的专利转让,一般也就是市场价,你可以去各大交易平台查看或者去代理所询问下大致行情,此处我不便多说。 2、从专利价值入手 专利转让如果有实际应用转化的,其费用一般都会涉及到专利价值,专利价值评估一般就是从技术维度、专利维度、市场维度三方面进行评价,最后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专利定位。具体可以做如下参考:技术纬度: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可替代性等方面;专利维度:专利的三性,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创新性(基础专利、改进型专利、普通专利等)等方面;市场维度:就是应用和效益;一般就是专利实施带来的效果的提升、成本的节约、侵权风险的降低、市场份额的扩大、品牌口碑的增值等方面,其实这块有点难以评估,来去比较大。当然,评估就可以结合行业技术背景,市场行情,还有各类创新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打分了。 3、上述1、2两点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方法,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比较高端了。一般是遇到知识产权投融资、企业重组并购等大型收购交易活动的时候,涉及到的无形资产较大,金额较大的时候,就会请求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协助评估了。
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转移手续一般就是签署移交协议,一方移交,一方接收即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属于技术转让,具体应该是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需要签订相应的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并在合同内约定相关技术转让和实施的细节。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宣布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所有权”。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一般,我们只有对于专利技术,专利权所有人才有所有权。而非专利技术,一般不称所有权,只涉及使用权和转让权的问题。“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排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项技术成果,只有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与所有权相类似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排他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则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体说,一是在单位与职工之间,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二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转让;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双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双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这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只在单位和其职工之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因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不是排他权利,而是非独占的权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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