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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败诉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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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2)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离婚后改孩子抚养权要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话,那么也是不能进行抚养权的变更。而此时变更抚养权的方式分为了协议与诉讼两种,现实中如果能够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那自然是最好的。否则也就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了。
目前,我国抚养权变更有两种方式:协议变更或诉讼变更。一、协议变更协议变更的前提即对方同意变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不需要到法院或到民政局办理任何手续,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二、诉讼变更如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或担心私下签订协议而引发纠纷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需要说明的是,到法院起诉后,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若双方采取书面协商的方式变更抚养权,一方在签订协议后反悔不愿履行的,则双方仍需针对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抚养权的变更方式,至于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变更,需要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变更抚养权失败后,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符合如下情形,可以随时主张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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