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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
首先要确认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还要区分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其次,要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但有限合伙企业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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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2、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3、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入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入伙无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符合合伙协议的条件才能入伙,如果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符合相关入伙规定而导致入伙无效,“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外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人合”性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第三人是在相信普通合伙信用的基础上才与合伙企业交易,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和内部形式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入伙无效会导致“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追偿其已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笔者认为,这也是新合伙企业法应完善的地方。
(一)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行为。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等都可以用于清偿。(二)根据第35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既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个,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人或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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