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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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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当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国内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2)公民持护照、证件欺诈;(3)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印件;(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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