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目前的规定来看,单位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要是以单位名义犯诈骗罪的情况下,往往还是会对其中的主要负责人员做出处罚。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其实增设单位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现实中,我们也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一般的借贷行为。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通常是不能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而只能当做一般的民事纠纷对待。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诈骗罪金额范围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在浙江省范围内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此时只要是诈骗金额达到了6000元,那么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之后也才能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三、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欺骗手段,但并其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此外,这种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和财产利益。例如,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来骗取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有欺诈罪。4、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诈骗法骗取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对行为人希望的财产进行处分。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一类是隐瞒真相。假如欺诈内容没有让他们进行财产处分,那就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此外,欺诈行为必须使普通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有些商家做广告,夸大自己卖的商品,不超出社会容忍范围,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本身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不行为,即有义务告知某一事实,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或继续陷入错误的认识,行为人利用这一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额、大额、大额。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二)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3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