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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和判决之前,行政诉讼中被告的错误需要变更为正确。被告错误变更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
1.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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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误写了保险公司的名称,如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误写为某公司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不能被被被告错误驳回,如果被驳回,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如果案件中被告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正确,法院送达错误不是因为名称错误造成的。结合案件情况,案件法律关系的方向与实际权利义务承担者是唯一的。此时,法院可以认定这是原告的错误,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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