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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以下简称XX)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XX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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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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