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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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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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