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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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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六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1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对保险诈骗未遂追诉标准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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