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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
1、撤销权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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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通过并施行);(2005年1月5日通过并公布);(2005年4月28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年8月14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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