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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听证。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提前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提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催告后进行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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