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权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曾被行政处罚的;(四)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1,379人已浏览
3,083人已浏览
1,4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