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责任...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地区从事矿业开发。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50人已浏览
1,482人已浏览
406人已浏览
1,3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