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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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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人要承担的责任有: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4、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6、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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