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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 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开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有: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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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开具死亡证明有以下几种情况: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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