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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程。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
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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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应当及时拟定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报领导小组审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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