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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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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是责任的具体份额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1、3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主次责任的划分,划分的方式有主要责任承担占事故的9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1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80%次要的承担事故的2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7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30%。《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在河南省处理交通事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一概而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责任。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中,分为了三种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认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机动车一方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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