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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各地实行的是市场价。也有需要到物价局备案的,主要看地方规定。收费标准与业态、所处的位置、管理标准的要求不同有很大差别,也和物业设施的配置状况有关,并且与其他方面的收费(如面积计算方式、能源费分摊方式、空调费收取方式)相联系。具体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具体如下:1、当事人要赔偿,但如果损失在2000元以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2、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虽属于违章,但由于当事人停车不当而刮擦到对方车辆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都应该负有事故的责任,当事人负有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义务。3、而根据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所以。在发生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由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如果车损在2000元以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全额赔偿对方。4、如果超过2000元的,则超过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当事人赔偿给对方;如果当事人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则当事人承担的赔偿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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