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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还是多一个人照应着比较好,不管大人有什么矛盾,小孩子还是希望能有父母的陪伴,当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说孩子是判给父亲的话,就需...
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可以经法院诉讼后强制执行。子女改姓名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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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因此,姓名权的构建和行使无疑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抚养一方生活在一起。因此,孩子的利益和抚养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的姓氏不同,就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的目光”或者抚养人再婚后.面临一家三姓的尴尬,等等。这些问题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孩子的姓名问题上,不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自己的利益。抚养人变更自己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并不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在我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大多由母亲抚养,很多孩子很小时父母就离异了,母亲为了孩子不受周围人的歧视.心里健康.快乐成长.想给孩子改姓.到公安机关办理时非需男方签字,这就苦了女方和孩子了,男方多半不同意或为了面子心里同意也不愿意书面配合,这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平衡,于是不公正便出现了。面对这样的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安机关难道不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吗?!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形式确认:离婚后,抚养一方有权决定和变更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也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和儿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仅依你所述无法判断。孩子的抚养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自己的父母是否有条件帮助照看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其中,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也由母亲抚养,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你母亲名下的房子属于你母亲个人财产,可以通过遗嘱给任何人,如果没有遗嘱,去世以后,你和你继父属同意顺序继承人,他的那两个孩子如果与你母亲存在抚养、赡养关系,也和你一样,享有对你母亲财产的继承权。 你继父的房子属于他和他前妻的共同财产,他前妻的一半属于遗产,由他和他两个孩子平分,他分得的遗产加上他的一半属于他所有,去世以后,如果没有遗嘱,你、你母亲加他两个孩子共同继承。 如果你目前想把房子留给你,可以现在就立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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