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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经营中的公司所欠债务以...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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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此时应该由企业承担债务。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仍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原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论是解散清算还是破产宣告,合伙企业在清算结束后,都需要准备有关材料,用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仍有债务未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将被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将被消灭。《公司法》严格规定了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除非合并或者分立,否则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是指通过一定程序结算公司对外的所有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期间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完成清算程序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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