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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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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办法,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相对而言,协议离婚相对简单很多,协议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 2、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近期免冠照片。 以上材料准备完毕后,双方持上述材料一起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填写由民政局工作人员现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协议离婚。办理完毕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我国离婚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的意思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一审、二审两个审级,就会获得最终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先经过一审才能再上诉申请二审。诉讼中,任一方当事人若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均有权在上诉期内向提起上诉,案件随之进入第二审程序。上诉需要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注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由案号、上诉的事实及理由等等情况。二审裁判即为最终裁判。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赋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其中的第202条也同时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而离婚案件中的问题,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依法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等再审申请资料。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还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关于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四、询问关于及财产、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四、注销双方的,颁发离婚证;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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