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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异地羁押手续: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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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手续: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拘留的,凭《拘留证》、《逮捕证》和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级公安监管部门审批手续收押。(三)变更管辖的,凭办案机关变更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五)抓获网上逃犯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逃犯信息系统》中的《逃犯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6)判决前未被拘留,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被拘留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被拘留。(七)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完成、需要监狱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监狱执行通知书》收押。(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执行的罪犯,以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和原判决书为准。(九)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拘留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诉讼文件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案件的程序被拘留。(十)判决前已被拘留的罪犯在拘留所服刑的,应当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拘留,判决后需要监禁执行刑罚的罪犯,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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