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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的手续

2021-10-20
1、依法拘留、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2、在调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被拘留的,通过拘留证、逮捕证和两地拘留所共同的上级公安监督部门的审查手续被拘留。3、变更管辖的,由办案单位变更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执行追捕,担保任务需要暂时担保的,通过通缉令或县级以上担保机关的信,经担保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担保。5、逮捕网上逃犯需要暂时拘留的,通过全国逃犯信息系统的逃犯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件印刷,经拘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拘留。6、判决前未被拘留,一审判决被判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监的,按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监。7、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完成,需要监禁执行的罪犯,由执行机关的《监禁执行通知书》监禁。8、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假释,缓期执行监禁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取消假释,缓期执行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被监禁。9、再审案件的原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书和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中被拘留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在非现场开庭,需要暂时拘留在非现场拘留所的罪犯,非现场拘留所需要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办理审判案件的手续被拘留。10.判决前被拘留的罪犯在拘留所服刑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复印件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关闭登记书的判决前没有被拘留,判决后需要监禁执行刑罚的罪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决书被拘留。已经交付刑罚的罪犯,发现新罪需要回到拘留所的情况下,通过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的其他事件需要协助调查的情况下,通过事务机关的公信被拘留。没有上述证明书,证明书的印鉴不清楚,证明书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予拘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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