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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已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无国家统一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一般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即按资产评估金额划分收费等级,按档累进计费,部分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
无形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评估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请参看以下收费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固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1、100以下(含100),基准价1‰; 2、100以上-1000(含1000),基准价0.5‰; 3、1000以上-5000(含5000),基准价0.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基准价0.1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基准价0.05‰; 6、100000以上基准价0.01‰。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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