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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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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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