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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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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那么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同的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首先说明一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包括:小型汽车、特种车、有轨或无轨电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农用车、三轮农用车、大型或小型方向盘式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全挂车、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赔偿责任; (5)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蓄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说明一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主要责任者承担90%; (3)同等责任者承担60%; (4)次要责任者承担40%; (5)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赔偿百分之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事故责任是由交警队认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可以参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比例,通常情况下,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的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但如果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或是机动车和行人之间,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分别为80%、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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