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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就只有协议离婚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样的,财产分割也只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即不存在分割比例严重不等的情况,只要在一方有过错或者是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时,才会被适当照顾。
离婚分割财产的注意事项有: 1、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对分割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约定清楚; 2、离婚财产分割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以及子女利; 3、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注意事项:(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拥有,但差额悬殊的,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可能因一方过错等原因分配不同。(5)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协议正式生效,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个人财产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出来。一方要求分割家庭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暂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于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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