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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第三十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你可以根据你们的情况看男方的陪产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具体政策规定要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修订后的省份增加产假天数:广东:15天,湖北:15天,天津:7天,浙江:15天,安徽:20天,广西:25天,江西:15天,山西:15天,宁夏:25天,四川:20天,山东:7天,《北京新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配偶享受15天的陪产假。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不得降低工资、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上海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广东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30天的陪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假。《广西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应当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方25天的护理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从工作单位中扣除。《宁夏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当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25天的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发。《山西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30天的婚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江西新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当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湖北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律法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外,还应当给予配偶15天的工资、奖金照发。《浙江省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照发。《安徽省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天津市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天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天;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际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辽宁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四川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福建新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至158日,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发放,不影响晋升。《山东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应当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青海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个孩子、二个孩子还是再生育三个孩子还是三个孩子以上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60天以外,还应当给予配偶照顾假15天。而且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假期间按全勤支付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升、福利待遇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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