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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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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立案的条件。第一,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第二,我们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同时满足刑事立案要求。也就是说,在生活中的很多情况下,在人们的认知中,他们认为应该由公安立案而不是立案,有些人认为应该是正常行为,但违反了刑法的原因,这是从法律上考虑的。所以,总结一下公安不立案的情况: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保证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己过追诉期限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起诉时效,立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经特赦令免处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处罚的一项或全部措施。赦免得罪,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被告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条件:一是在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中是否有正当事由;二是在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中事实的存在与否。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被告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判决履行后是否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如果能够达到救济目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履行。判决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判决主文表达不尽相同。所以,在判决履行的主文表达中,应当明确为“限被告于××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是不需要经过行政相对人的同意的,所以根据其特殊地位,那么在行政诉讼当中被告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不能向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证据,那么该志愿就会被认定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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