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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70岁以上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的...
行政拘留因病未执行的,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过后不再执行。 如果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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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满70周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处行政拘留的处罚,但不执行具体的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要进行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 如果未满70周岁的,则如果被处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仍应正常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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