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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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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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