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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1、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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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并不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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