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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包括:维持的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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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有哪些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由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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