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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诈骗罪是有区别的。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
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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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伪造购房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判刑。 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借款合同是什么罪,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手段有:“(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案中邵某、王某通过伪造贷款合同的手段直接骗取信用社的贷款,符合前述第(五)项即“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的规定,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邵某、王某并没有与信用社直接就贷款事宜进行洽谈,双方亦未达成共识签订过贷款合同,信用社并没有受骗上当而同意贷款给“刘伟”的意思,邵某、王某以伪造的贷款合同直接骗取信用社的财物,其行为侵犯的是信用社的财物所有权,并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犯罪客体上看,邵某、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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