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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有娃事实婚姻离婚方式

2024-11-21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相关法规正式生效之前,如果双方未在同居事件发生时办理结婚登记,则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不过,双方需共同意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无法直接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相应程序。如果出现该类情况,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各方面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妥善解决权利分配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如果同居事件发生于1994年2月1日后,则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财产争议问题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登记所需的所有条件,并且双方均表示自愿,那么也可以先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成功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当事人即可针对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此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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