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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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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发生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2)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应根据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涉及的地域范围、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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