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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一直有争议,看是否有效,主要要看是规定了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方面的权利,若限制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这些是无效的。 有些保证书的财产约定较大,如约定一方如何就不要财产或净身出户,这些就要结合保证书及具体案情才能判断是有效,还是部分有效,还是无效。 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保证书即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相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强加或胁迫,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是有效的合同书或承诺书,至少可以起到证明力的作用。如果相对方再次出现过错,则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即使不承诺在法理有也要受到损失,承诺也就是事实、承诺内容与法律规定相统一,完全可以认定为有效行为,当事方、相对方应履行承诺,法理上是支持的。 但这类保证书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承诺方完全可能倒打一耙的,说非本人真实意愿,系受胁迫而作出的表示,这样情况出现实则就要靠法律来程序推定与栽定了。
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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